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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 2024-11-8
為加強和規范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學分管理,根據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規定(試行)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學分要求
繼續醫學教育實行學分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所獲得學分累計不低于25學分(不少于90學時)。
二、可授予學分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進修學習、在職學歷(學位)教育、有組織的繼續醫學教育實踐活動、政府指令性醫療衛生任務、有計劃的自學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等,可獲得相應學分。
(一)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是指具有明確教學目標和考核評價手段,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包括繼續醫學教育推薦項目和繼續醫學教育推廣項目。
1.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布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推薦項目和推廣項目。
繼續醫學教育推薦項目立足衛生健康事業發展需要,體現先進性、前瞻性。國家衛生健康委定期發布項目申辦要求,廣泛征集各地優質資源。各省級衛生健康委、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直屬和聯系單位等按要求推薦。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遴選后,將符合條件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定期向社會公布,供各地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選擇。
繼續醫學教育推廣項目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圍繞健康中國建設、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設立,根據需要適時公布。推廣項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層的相關專業技術培訓,以及傳染病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醫學技術新進展等各類專項培訓,各省級衛生健康委按要求組織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2.省級衛生健康委公布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省級衛生健康委可結合實際,設立本省繼續醫學教育推薦項目和推廣項目。
(二)進修學習
指經用人單位批準,脫產到其他醫療衛生機構進修、出國學習,或參加提高崗位勝任能力為目標的各類專項培訓等。
(三)在職學歷(學位)教育
指經用人單位批準,參加脫產或半脫產學歷(學位)教育等。
(四)有組織的繼續醫學教育實踐活動
指以手術示范、新技術推廣、多學科診療、教學病例討論、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等形式開展的實踐鍛煉,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擬場景的各類實操培訓班,以研討學術問題為核心的各類研討會、工作坊、學術會議等學術研討活動。
(五)政府指令性醫療衛生任務
指參加政府要求的援派醫療衛生任務,包括對口支援幫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中西部欠發達地區、脫貧地區對口支援幫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
(六)有計劃的自學
指經用人單位批準,制定年度自學計劃,基于崗位勝任力開展的多種形式的自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參加授課或帶教、參與專業考試命題、開展健康宣教、發表論文、出版著作、承擔教學和科研課題等。
(七)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三、學分授予標準
(一)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委公布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參加者經考核合格,按每3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小時授予2學分計算。每個項目最多不超過10學分,其中,每個遠程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最多不超過3學分。
(二)進修學習
當年累計學習時間滿3個月,經相關考核合格,視為完成當年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不足3個月,按每6小時授予1學分計算。
(三)在職學歷(學位)教育
當年累計學習時間滿3個月,經相關考核合格,視為完成當年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不足3個月,按每6小時授予1學分計算。
(四)有組織的繼續醫學教育實踐活動
按參加者每6小時授予1學分、主講人每3小時授予1學分計算。時間不足的,按單次(不少于1小時)參加者授予0.2學分、主講人授予0.5學分計算。每年最多不超過15學分。
(五)政府指令性醫療衛生任務
當年累計時間滿3個月,視為完成當年繼續醫學教育25學分。不足3個月,按每6小時授予1學分計算。
(六)有計劃的自學
用人單位繼續醫學教育主管部門按照學習情況、學習成效等可驗證因素,綜合評估后授予相應學分,每年最多不超過10學分。
(七)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由省級衛生健康委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相應學分授予標準,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后實施。
四、學分登記和管理
(一)各級衛生健康委應當加強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形式、內容、考核結果、學分數、舉辦單位等信息登記管理,推進學習檔案信息化建設,推動學分授予、學分審驗登記等信息的開放共享。
(二)各項目主辦單位按要求做好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編號、項目名稱、舉辦日期、形式、學分數、考核結果等信息登記。項目舉辦地所在省級衛生健康委負責審核。
(三)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管理。國家衛生健康委進一步強化國家繼續醫學教育信息登記管理。繼續醫學教育面授項目主辦單位應當在舉辦2周前登記開班信息,舉辦后2周內完成學員考勤和考核、學分預授等執行情況登記,由項目主辦單位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委審核后發放學分證書;國家衛生健康委提供繼續醫學教育遠程項目集中展示平臺,供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選擇學習,對合格者發放相應的學分證書。
各省級衛生健康委應當加快推進本地繼續醫學教育管理系統信息登記管理。項目主辦單位應當按要求在省級繼續醫學教育管理系統做好信息登記,由項目主辦單位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委審核后發放學分證書。
(四)加強對異地舉辦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管理。跨省(區、市)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面授項目,包括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布的項目和各省級衛生健康委公布的項目,項目主辦單位應當在舉辦2周前在國家繼續醫學教育管理系統做好信息登記,接受項目舉辦地所在省級衛生健康委的監督檢查。
(五)進修學習、在職學歷(學位)教育、有組織的繼續醫學教育實踐活動、政府指令性醫療衛生任務、有計劃的自學等由個人申請,用人單位審核后授予相應學分。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學分登記,將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學分獲得情況及時上傳至本省繼續醫學教育管理系統,由省級衛生健康委審核后記入個人學習檔案。
(六)各級衛生健康委要對學分授予加強全過程監管。對弄虛作假、亂授學分等違反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規定(試行)的單位,將視情節1-3年不予受理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五、附則
(一)省級衛生健康委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衛生室)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學分授予途徑和標準的具體要求,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后實施。
(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和網站管理及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教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衛辦科教發〔2000〕277號)《關于印發<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認可標準及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全繼委發〔2001〕第03號)《關于印發〈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辦法〉和〈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與管理辦法〉的通知》(全繼委發〔2006〕11號)《全國繼教委關于<國家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機構申請條件、評審程序及結果認定>的通知》(全繼委發〔2007〕第06號)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轉載自-國家衛健委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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