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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 2024-11-5
一、工作目的
根據《高溫中暑事件衛生應急預案》(衛應急發〔2007〕229號)《國家氣候變化健康適應行動方案(2024-2030年)》《上海市適應氣候變化行動方案(2024-2035年)》和《上海市三級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2023年版)》文件要求,為有效預防和及時處置由氣象條件引發的高溫中暑,指導和規范高溫中暑的監測報告工作,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監測病例定義
(一)高溫中暑病例
由高溫氣象條件直接引起人員出現輕癥中暑或重癥中暑的臨床癥狀,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腸炎等疾病引起的相關癥狀,可以考慮診斷為高溫中暑病例。相關病例定義具體如下:
1.輕癥中暑
輕癥中暑臨床表現為頭昏、頭痛、面色潮紅、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脈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動作不協調等癥狀,體溫升高至38.5℃以上。
2.重癥中暑
重癥中暑包括熱射病、熱痙攣和熱衰竭三種類型,也可出現混合型。其中:
(1)熱射病:高溫環境中突然發病,體溫高達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繼之“無汗”,可伴有皮膚干熱及不同程度的意識障礙等。
(2)熱痙攣:主要表現為明顯的肌痙攣,伴有收縮痛。好發于活動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腸肌為著。常呈對稱性。時而發作,時而緩解。患者意識清,體溫一般正常。
(3)熱衰竭:主要表現為頭昏、頭痛、多汗、口渴、惡心、嘔吐,繼而皮膚濕冷、血壓下降、心律紊亂、輕度脫水,體溫稍高或正常。
(二)高溫中暑死亡病例
由高溫氣象條件直接引起中暑發病,經醫療機構救治無效死亡或放棄治療,且死亡證明根本死因明確為高溫中暑的死亡病例(ICD-10外因編碼為X30.0-X30.9),認定為高溫中暑死亡病例。
(三)高溫中暑相關死亡病例
經醫療機構救治無效死亡或放棄治療,且死亡證明任一死因提及高溫中暑(ICD-10外因編碼為X30.0-X30.9或內因編碼為T67.0-T67.9)的死亡病例,認定為高溫中暑相關死亡病例。
(四)高溫中暑事件
由高溫氣象條件引發,并直接導致社會公眾身體健康明顯受損的中暑事件,稱為高溫中暑事件。
依據氣象條件、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情況及其發展趨勢,將高溫中暑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高溫中暑事件(Ⅰ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時內(前一日中午12時至當日中午12時,下同),1個區報告高溫中暑病例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高溫中暑死亡病例發生;
(2)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共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高溫中暑事件(Ⅱ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時內,1個區報告高溫中暑病例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高溫中暑死亡病例發生;
(2)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共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3.較大高溫中暑事件(Ⅲ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時內,1個區報告高溫中暑病例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高溫中暑死亡病例發生;
(2)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氣象行政主管機構共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4.一般高溫中暑事件(Ⅳ級),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時內,1個區報告高溫中暑病例30人至99人。
三、監測網絡構成和職責
上海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市區兩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疾控中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單位均是高溫中暑監測報告的責任單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控中心等相關工作人員均為責任報告人。
(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生健康委”)統一領導上海市高溫中暑監測報告工作,負責監測報告工作組織協調和醫療救治資源調配。負責協調氣象、民政、宣傳等相關部門,共同做好高溫中暑風險評估、預警、健康教育等工作。
(二)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1.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衛生健康委”)組織轄區內醫療機構、疾控中心等相關機構做好高溫中暑監測報告工作。
2.組織區疾控中心、氣象部門和相關醫療機構等開展高溫中暑事件專題風險評估工作。
3.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本轄區報告的高溫中暑事件進行判定,并組織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組織開展轄區內形式多樣的防暑降溫健康教育工作。
(三)市疾控中心
1.制定監測報告工作方案,負責高溫中暑監測報告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
2.定期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報告和反饋,召開全市高溫中暑事件專題風險評估會。
3.負責上海市高溫中暑病例監測、高溫中暑事件報告和調查處置的培訓和技術指導。
4.負責開展上海市監測報告工作的督導、考核和評估。
5.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防暑降溫健康教育工作。
(四)區疾控中心
1.按照監測報告工作方案要求,承擔本區高溫中暑監測報告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業務指導、工作檢查和考核。
2.對全區監測資料進行收集、審核、查重、訂正、補報、匯總和分析,按方案要求的時限上報市疾控中心,召開轄區高溫中暑事件專題風險評估。
3.按照監測報告工作方案要求,開展高溫中暑事件的簡報、流調處置等工作,負責對已判定的高溫中暑事件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和結案報告。
4.負責全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監測報告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5.對全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監測報告工作進行質量控制。
6.開展轄區內形式多樣的防暑降溫健康教育工作。
(五)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1.按照監測報告工作方案要求,負責醫療機構內就診高溫中暑病例的診斷與報告,按方案要求的時限進行網絡直報。
2.醫療機構內發生高溫中暑事件時,應立即報告區疾控中心,并配合區疾控中心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3.未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病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出具死亡證明過程中,發現屬于高溫中暑死亡病例的,應立即報告區疾控中心,并配合區疾控中心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4.接受市、區疾控中心監測報告工作指導、督導與考核。
5.適當開展醫療機構內的防暑降溫健康教育工作。
四、監測內容和方法
(一)監測時間
每年6月1日起,上海市各區啟動高溫中暑監測、報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終止監測、報告工作。根據氣象部門的預測情況,上海市可適當提前本地區高溫中暑監測、報告的啟動時間,或推遲監測、報告的終止時間。
(二)高溫中暑病例監測與報告
高溫中暑病例監測與報告工作參照高溫中暑病例監測報告工作流程圖(附件1)執行,具體監測內容和方法如下。
各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門急診接診病例中診斷為高溫中暑病例的,應立即填寫《高溫中暑病例報告卡》(見附件2),于24小時內通過中國疾控中心高溫中暑病例報告信息系統報告。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開具死亡證明過程中,發現任一死因提及高溫中暑的死亡病例的,應立即報告區疾控中心,由區疾控中心在調查基礎上,于24小時內通過中國疾控中心高溫中暑病例報告信息系統補報。
市、區疾控中心在高溫中暑相關死亡病例的統計信息與死亡登記信息數據庫的比對和核校過程中,發現高溫中暑病例信息漏報的,區疾控中心在調查基礎上,于24小時內通過中國疾控中心高溫中暑病例報告信息系統補報。
(三)高溫中暑事件監測與報告
高溫中暑事件監測報告工作參照高溫中暑事件監測報告工作流程圖(附件3)執行,具體監測內容和方法如下。
1.高溫中暑死亡病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高溫中暑相關死亡病例后,應組織院內會診,在明確診斷的基礎上立即報告區疾控中心,并配合區疾控中心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區疾控中心在接報后,應在接報2小時內向區衛健委和市疾控中心報告《高溫中暑事件簡報卡》(附件4),并及時開展流行病學調查,重點調查病例的基本信息、發病就診情況、發病前活動情況及中暑風險因素,根據上述調查信息,結合醫院病史和死因調查記錄,判定病例的根本死因。若根本死因判定為“高溫中暑”,應提請區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開展高溫中暑事件研判。
市、區疾控中心應建立高溫中暑相關死亡病例的統計信息與死亡登記信息數據庫的定期比對和核校工作機制,補漏查錯,確保高溫中暑相關死亡病例報告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對于發現的漏報高溫中暑相關死亡病例,區疾控中心應立即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死因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及時在相應的報告系統進行補報。區疾控中心應立即報市疾控中心,同時提請區衛生健康委啟動高溫中暑事件研判。
2.高溫中暑病例
區疾控中心建立高溫中暑監測日分析制度,發現轄區內前24小時內報告的高溫中暑病例總數達30例及以上時,應立即報市疾控中心,同時提請區衛生健康委啟動高溫中暑事件研判。
3.事件研判及報告
區衛生健康委負責召集醫療機構、疾控中心等專家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分析研判。經判定構成高溫中暑事件的,區疾控中心需在判定后2小時內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高溫中暑事件上報和審核,每起事件均需要將流調報告作為附件上傳至系統。流調報告的格式和基本框架參照《高溫中暑事件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提綱》(附件5)。針對每起高溫中暑事件,區疾控中心需要形成事件報告報送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在此基礎上形成事件報告報送至市衛生健康委,由市衛生健康委統籌工作組織協調。
高溫中暑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無新增高溫中暑死亡病例且新發高溫中暑病例數未構成事件等級的,可予以結案。區疾控中心應在每起事件符合結案標準后7個工作日內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統完成結案報告。
五、監測資料分析和利用
(一)區疾控中心
1.每日應完成轄區內高溫中暑病例報告信息系統中的病例查重和審核工作,審核時限為病例報告后的24小時內。
2.每日14時前完成轄區內前24小時報告的高溫中暑病例信息匯總、分析,結合轄區氣象預報等信息,針對可能發生的高溫中暑事件適時開展風險評估,提出風險管控建議,并開展相應的健康宣教。
(二)市疾控中心
適時匯總全市報告的高溫中暑病例信息,結合上海市氣象預報等信息,針對可能發生的高溫中暑事件及時開展風險評估,提出風險管控建議,并組織開展相應的健康宣教。
定期分析全市高溫中暑病例發病與死亡情況,掌握全市高溫中暑流行病學特征,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防控策略提供科學依據。
六、質量控制和工作考核
(一)質量控制
1.市、區疾控中心按照監測報告工作方案,加強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業務培訓與指導,幫助掌握監測方法與要求。
2.各區疾控中心應開展轄區內醫療機構監測報告工作質量督導檢查,以保證監測報告工作正常運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市疾控中心對各區疾控中心和轄區內部分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督導檢查。
(二)工作考核
1.考核評估指標
(1)醫療機構高溫中暑病例網報率=直報網中高溫中暑病例數/醫院高溫中暑病例實際診斷數×100%=100%。
(2)醫療機構高溫中暑病例報告及時率=24小時內報告病例數/報告病例總數×100%=100%。
(3)醫療機構高溫中暑相關死亡病例報告率=直報網中高溫中暑相關死亡病例數/醫院高溫中暑相關死亡病例實際診斷數×100%=100%。
(4)醫療機構高溫中暑相關死亡病例報告及時率=24小時內報告高溫中暑相關死亡病例數/報告高溫中暑相關死亡病例總數×100%=100%。
(5)區疾控中心調查處置率=調查處置的高溫中暑事件數/實際判定高溫中暑事件數×100%=100%。
(6)區疾控中心高溫中暑事件報告率=報告高溫中暑事件數/實際判定高溫中暑事件數×100%=100%。
(7)區疾控中心高溫中暑事件報告及時率=確認為高溫中暑事件后2小時內上報的事件數/實際判定高溫中暑事件總數×100%=100%。
(8)區疾控中心高溫中暑網報病例審核率=直報網中已審核病例數/報告病例總數×100%=100%。
(9)區疾控中心高溫中暑網報病例審核及時率=網絡直報后24小時內已審核高溫中暑病例數/高溫中暑報告病例總數×100%=100%。
2.考核評估方式
采用平時全覆蓋與年終考核相結合方式進行監測報告工作考核與評估。區疾控中心負責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考核評估;市疾控中心負責對各區疾控中心監測報告工作進行考核評估。檢查結果應符合考核評估指標,檢查結果將納入年度考核工作,并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年度考核結果。
轉載自-上海衛健委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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